土地管理办法
- 作者:admin 发布:2024-04-11 查看:
法律主观: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必须坚持农地农用,严禁改变用途,或变相改变农用地用于其它非农建设,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以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调整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原则是非常公平与公开的,国家与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互利的。 3、法律主观: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4、法律主观: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可以依法转让。 5、第九条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提高现代农业的集约化水平,促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运用减少农民的办法来富裕农民。第二章土地流转原则第十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各省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或者条例,例如《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如下:宅基地补偿。宅基地补偿是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结合起来算的;房屋拆迁补偿。 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如果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到城市的,是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的,而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民是只拥有使用权的。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各省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或者条例,例如《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土地流转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