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中加计扣除(加计抵扣和加计扣除的区别)
- 作者:admin 发布:2023-11-26 查看: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共计6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即加计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有项目) 6.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那么问题来了,所有的业务都是按照以上6项扣除吗?具体扣除方法是什么呢?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必须根据业务类型来适用对应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商品房可以扣除1-5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的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即加计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有项目))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商品房可以扣除1-4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的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三、各类企业转让存量房扣除项目1、4、6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6.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四、各类企业转让未开发的地扣除项目1、4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在实务工作中,很多人对于税收政策加计抵减、加计抵扣和加计扣除的区别不是很了解,今天和大家梳理一下这三种政策的具体适用情况。 一、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是应纳增值税税额,是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计抵扣是指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抵扣1%,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在购入时按9%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生产领用当期按1%计算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抵扣的1%,是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额,当期未抵扣的形成留抵税额。 留抵退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因留抵退税的进项构成比例不含农产品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农产品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含加计抵扣的1%留抵税额)不能享受留抵退税。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属于税基式减免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支付残疾人的工资税前按100%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企业投入的基础研究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四、土地增值税的加计扣除 1.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项目加计20%扣除属于规定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政策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中加计扣除
加计抵扣和加计扣除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