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认证抵扣时间限制(增值税发票有抵扣期限吗)
- 作者:admin 发布:2023-11-26 查看:
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实务中可从扣税凭证种类和开具时间两个维度把握。 (一)扣税凭证种类 取消认证确认期限的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票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票据、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票据。简而言之,就是之前限定认证确认期限的所有增值税扣税凭证。这里需要提醒关注的是电子普通票据,仅限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票据。容易混淆的是2019年4月1日起纳入抵扣范围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属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而旅客运输服务属交通运输服务,两类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票据,抵扣时限要求有所不同。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票据,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票据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票据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票据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票据信息。而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票据没有360日抵扣期限的限定。因现行政策未对增值税专用票据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设定抵扣期限,故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票据,也不属于45号公告取消认证确认期限的电子普通票据范畴。 (二)扣税凭证开具时间 45号公告取消认证确认期限的扣税凭证,指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票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票据、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票据,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对超过360日期限未认证确认的,可以自2020年3月1日起,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票据综合服务平台对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2017年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修正)相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三、同步取消申报抵扣时限 45号公告还同步取消了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申报抵扣期限。在此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票据等扣税凭证,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确认或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因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自2020年3月1日起,根据4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取消申报抵扣的期限,不再要求扣税凭证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与取消认证确认期限规定相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符合78号公告规定情形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如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票据有抵扣期限吗?增值税认证抵扣时间限制

